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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

作者:任素梅 发布时间:2018-11-16 来源: 《江苏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任素梅)日前,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基本权利职责、管理机制等,明确指出导师不得发生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从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两个角度共同发力,对构建研究生导师队伍立德树人长效机制、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在导师选聘制度上,采取“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导师管理制度上,要求每年开展研究生导师集中培训或专题研讨不得少于1次,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先培训,后上岗”;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每3年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抽评,评价和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不准”包括研究生导师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省教育厅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发现、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导师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以及“十不准”的情形,认真对待、及时反应、严肃处置,切实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风清气正。


    【新闻链接】

近日,省教育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我省首次出台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省教育厅相关领导答记者问

  近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出台《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省教育厅副厅长洪流就《意见》和《十不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江苏出台《意见》和《十不准》的意义?

  答:这是我省首次就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专门出台的意见。作为江苏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一体两翼。《意见》坚持正面引导,明确规范要求;《十不准》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负面清单。两个文件从正反两个角度共同推动江苏研究生导师切实履行立德树人工作职责,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请问我省就规范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明确选聘原则。既要坚持学术标准,明确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要求,又要注重教书育人成效,重视教育教学和指导工作质量的评价。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

  二是开展分类遴选。要求培养单位依据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差异,结合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的特点,细化和区分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实施分类遴选。对特殊优秀人才,制定专门遴选办法。

  三是实施评聘分离。要求培养单位实施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招生分离,建立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培养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研究生导师至少3年不得招生。

  三、请问该《意见》明确的我省研究生导师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一是招生参与权。研究生导师可根据科研需求及研究经费情况,提出本人年度招生申请,参与招生工作。在明确师生互选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研究生导师有权选择指导的研究生。

  二是培养自主权。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与其共同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作为履行指导职责、督促学业进程、调整学习年限等主要依据。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育人推荐权。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成果奖励以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具有推荐权,有权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管理建议权。研究生导师有权对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提出建议。

  四、请问江苏对健全研究生导师管理机制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健全招生资源配置机制。要求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学科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学术水平、培养质量以及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合理确定研究生导师招生数量。

  二是健全联合指导机制。要求培养单位主动打破学科和单位界限,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团队作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实行校内和行业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博士研究生培养要积极探索境内和境外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

  三是健全培训交流机制。要求培养单位每年开展研究生导师集中培训或者专题研讨不得少于1次。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注重发挥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要积极选派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到相关行业或企业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指导能力。

  四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求培养单位建立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师德师风和指导质量,把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注重将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等工作成效纳入其中。

  五是健全表彰奖励机制。要求培养单位建立健全优秀研究生导师表彰奖励办法,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广泛宣传优秀研究生导师和团队的先进事迹,营造学习先进、争当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浓厚氛围。

  六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培养单位对不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应视情况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其中,因研究生导师履职不力,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可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方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请问《十不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二是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三是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四是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五是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六是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七是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八是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九是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十是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六、请问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对抓好《意见》和《十不准》文件精神落地落实有什么工作部署?

  答:一是加强省级统筹。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评价体系。每三年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抽评,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研究生导师失职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拖延或拒不处理、推诿隐瞒等情况的培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或相关专项经费安排,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意见》《十不准》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培养单位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每年要专题研究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工作,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安排研究生导师培训专项经费。要建立畅通的意见反馈机制、高效的协调处理机制。对研究生导师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以及《十不准》的情形,各培养单位要不遮掩、不包庇,及时反应、严肃处置,通过约谈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视情形给予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等。

  三是强化各方协同。构建各方协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江苏产业教授(兼职)选聘制度,不断完善研究生工作站建设模式,吸引行业、企业优秀人才担任研究生导师,形成科教协同、产教融合的研究生培养格局。

责任编辑:陈路

我省发布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
发布时间:2018-11-16   
来       源:《江苏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任素梅)日前,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基本权利职责、管理机制等,明确指出导师不得发生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从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两个角度共同发力,对构建研究生导师队伍立德树人长效机制、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在导师选聘制度上,采取“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导师管理制度上,要求每年开展研究生导师集中培训或专题研讨不得少于1次,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先培训,后上岗”;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每3年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抽评,评价和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不准”包括研究生导师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省教育厅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发现、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导师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以及“十不准”的情形,认真对待、及时反应、严肃处置,切实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风清气正。


    【新闻链接】

近日,省教育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我省首次出台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省教育厅相关领导答记者问

  近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出台《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省教育厅副厅长洪流就《意见》和《十不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江苏出台《意见》和《十不准》的意义?

  答:这是我省首次就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专门出台的意见。作为江苏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一体两翼。《意见》坚持正面引导,明确规范要求;《十不准》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负面清单。两个文件从正反两个角度共同推动江苏研究生导师切实履行立德树人工作职责,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请问我省就规范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明确选聘原则。既要坚持学术标准,明确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要求,又要注重教书育人成效,重视教育教学和指导工作质量的评价。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

  二是开展分类遴选。要求培养单位依据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差异,结合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的特点,细化和区分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实施分类遴选。对特殊优秀人才,制定专门遴选办法。

  三是实施评聘分离。要求培养单位实施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招生分离,建立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培养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研究生导师至少3年不得招生。

  三、请问该《意见》明确的我省研究生导师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一是招生参与权。研究生导师可根据科研需求及研究经费情况,提出本人年度招生申请,参与招生工作。在明确师生互选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研究生导师有权选择指导的研究生。

  二是培养自主权。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与其共同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作为履行指导职责、督促学业进程、调整学习年限等主要依据。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育人推荐权。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成果奖励以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具有推荐权,有权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管理建议权。研究生导师有权对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提出建议。

  四、请问江苏对健全研究生导师管理机制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健全招生资源配置机制。要求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学科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学术水平、培养质量以及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合理确定研究生导师招生数量。

  二是健全联合指导机制。要求培养单位主动打破学科和单位界限,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团队作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实行校内和行业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博士研究生培养要积极探索境内和境外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

  三是健全培训交流机制。要求培养单位每年开展研究生导师集中培训或者专题研讨不得少于1次。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注重发挥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要积极选派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到相关行业或企业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指导能力。

  四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求培养单位建立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师德师风和指导质量,把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注重将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等工作成效纳入其中。

  五是健全表彰奖励机制。要求培养单位建立健全优秀研究生导师表彰奖励办法,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广泛宣传优秀研究生导师和团队的先进事迹,营造学习先进、争当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浓厚氛围。

  六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培养单位对不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应视情况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其中,因研究生导师履职不力,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可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方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请问《十不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二是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三是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四是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五是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六是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七是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八是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九是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十是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六、请问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对抓好《意见》和《十不准》文件精神落地落实有什么工作部署?

  答:一是加强省级统筹。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评价体系。每三年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抽评,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研究生导师失职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拖延或拒不处理、推诿隐瞒等情况的培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或相关专项经费安排,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意见》《十不准》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培养单位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每年要专题研究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工作,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安排研究生导师培训专项经费。要建立畅通的意见反馈机制、高效的协调处理机制。对研究生导师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以及《十不准》的情形,各培养单位要不遮掩、不包庇,及时反应、严肃处置,通过约谈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视情形给予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等。

  三是强化各方协同。构建各方协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江苏产业教授(兼职)选聘制度,不断完善研究生工作站建设模式,吸引行业、企业优秀人才担任研究生导师,形成科教协同、产教融合的研究生培养格局。

责任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