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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教育惩戒必须厘清的十个关系

作者:陈 斌 发布时间:2021-04-02 来源: 江苏教育报

  ■扬州市教师发展学院 陈斌

  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3月1日起实施。采取惩戒手段,可以有效减少或遏止中小学生违纪和不当行为的发生,是一种重要且必要的教育手段。然而,在行使教育惩戒权、实施教育惩戒时,每个教育工作者必须厘清以下十个关系。

  明了“难”与“易”,须预知慎用。惩戒教育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强力性和介入性特质,是一种具有相当难度的教育手段,其可预期效果和未知后果都比较明显,相互转化度也比较高。处理得好,效果明显;处理得不好,被惩戒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的不良后果也会很快呈现,严重者,甚至使教师本人、相关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面临舆情危机。赏识教育易,惩戒教育难,教育惩戒的权力应该慎用。教育者须明了此类手段的结果预期,要通过涵养良好的师德来教育感染受教育者,慎用、少用惩戒权,巧用、多用赏识教育。

  分清“主”与“辅”,须预防为先。教育者应该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研究其性格养成、兴趣发展、方法形成和能力成长等方面的特征,对各类影响青少年行为的主客观因素进行成因分析和定向研究,构建合理、完善、科学、规范的校园管理机制,引导中小学生正确理解并遵守相应学段的学生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使其逐步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学习态度和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只有当学生知道自己学业欠缺和发生违纪行为、内心开始准备承担责任的时候,此时的惩戒教育才是适切的。要以治“未病”的提醒、警示为主,治“已病”的惩戒教育只作为辅助手段。

  掂量“轻”与“重”,须掌握分寸。教育惩戒要以适合学生的身心承受能力为宜,惩之有度,适可而止。同时,要注意分清时间、场合,注意方式、火候,要考虑到学生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让被惩戒的学生能够理解老师的善意和关爱,促进其改正错误,取得进步。有一种特别的惩戒方式叫“免于处罚”,仅作批评警示,不作具体惩处。教育惩戒要以人为本,立足发展,须掌握分寸,能轻惩则绝不重罚。

  分清“多”与“少”,须教育多数。惩戒不是目的,立德树人才是教育的根本目标。教育惩戒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通过教育帮助少数问题学生来警示更多的学生,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明确学习的目的,增强学习的动机,大力引导中小学生励志成才。

  控制“疾”与“缓”,须把握节奏。教育惩戒恰似“金属处理”,但又有所区别。有时需要“冷处理”,把眼前的问题放一放,搁置一段时间,等待合适的时机;有时需要“热处理”,半刻也不能拖延,要快刀斩乱麻,立即处置,如扰乱秩序、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的“紧急问题”。有时候“热问题”要“冷处理”,比如中小学生异性间的过密交往,要旁敲侧击,慢慢引导;有时候“明问题”要“暗处理”,充分照顾到学生的自尊和自信。教师要时刻提醒自己,“教育是慢的艺术”,学生的成长是一个过程,需要教育者有足够的爱心、耐心、恒心,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疏通“情”与“理”,须变通裁量。一天,苏霍姆林斯基看到一个小女孩在花房里摘下了一朵玫瑰花。苏霍姆林斯基很想知道这个小女孩为什么要摘花,他弯下腰问:“孩子,你摘这朵花是送给谁的?能告诉我吗?”小女孩怯怯地说:“奶奶病得很重,我告诉她学校里有这样一朵大玫瑰花,奶奶有点不信,我现在摘下来送给她看,看过了我就把花送回来。”听了孩子天真的回答,苏霍姆林斯基的心颤动了,他牵着小女孩,从花房里又摘下两朵大玫瑰花,对孩子说:“这一朵是奖给你的,你是一个懂得爱的孩子;另一朵是送给你妈妈的,感谢她养育了你这样好的孩子。”在这里,苏霍姆林斯基没有采用简单的责罚的教育方式,而是弄清事情的原委和教育对象的主观善意,变通裁量,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也留下了一段教育佳话。

  立足“行”与“止”,须看清红线。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具体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为教育惩戒划出“红线”:一是身体伤害,如击打、刺扎等;二是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以上几类过度惩戒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激化矛盾,让学生产生逆反、对抗心理,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教育惩戒的效果。

  巧用“加”与“减”,须艺术处理。要让惩戒既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又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这是惩戒的艺术。相对于奖励的方式,教育惩戒应多用“剥夺式”,少用“施加式”。具体讲,伴随一个错误或不当行为,撤销一个愉悦刺激的惩戒是剥夺式惩戒;相应地,强加一个憎厌刺激的惩戒是施加式惩戒。从学生心智发展的规律和惩戒教育的效果来看,对青少年学生采用剥夺式惩戒既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同时也能够减少被惩戒学生的应激反应,从而减少受到惩戒教育的学生的情绪对立。

  界定“一般”与“个别”,须公平为要。教育惩戒要公正、一视同仁,不能以教师个人的好恶和情感的亲疏对被教育者区别对待,尤其不能以学生的学习成绩来决定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否则很难使受教育的学生心悦诚服,从而导致教育惩戒的信度、效度受到削弱。

  协调“赏识”与“惩戒”,须把立德树人贯穿始终。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要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厚植良好师德,严格遵守教师职业操守,关心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理解学生,达成学生知识、能力、态度、情感的协调发展,辩证实施“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构建人道的、开放的、和谐的、民主的、平等的师生关系。

责任编辑:陈路

实施教育惩戒必须厘清的十个关系
发布时间:2021-04-02   
来       源:江苏教育报  

  ■扬州市教师发展学院 陈斌

  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3月1日起实施。采取惩戒手段,可以有效减少或遏止中小学生违纪和不当行为的发生,是一种重要且必要的教育手段。然而,在行使教育惩戒权、实施教育惩戒时,每个教育工作者必须厘清以下十个关系。

  明了“难”与“易”,须预知慎用。惩戒教育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强力性和介入性特质,是一种具有相当难度的教育手段,其可预期效果和未知后果都比较明显,相互转化度也比较高。处理得好,效果明显;处理得不好,被惩戒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的不良后果也会很快呈现,严重者,甚至使教师本人、相关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面临舆情危机。赏识教育易,惩戒教育难,教育惩戒的权力应该慎用。教育者须明了此类手段的结果预期,要通过涵养良好的师德来教育感染受教育者,慎用、少用惩戒权,巧用、多用赏识教育。

  分清“主”与“辅”,须预防为先。教育者应该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研究其性格养成、兴趣发展、方法形成和能力成长等方面的特征,对各类影响青少年行为的主客观因素进行成因分析和定向研究,构建合理、完善、科学、规范的校园管理机制,引导中小学生正确理解并遵守相应学段的学生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使其逐步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学习态度和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只有当学生知道自己学业欠缺和发生违纪行为、内心开始准备承担责任的时候,此时的惩戒教育才是适切的。要以治“未病”的提醒、警示为主,治“已病”的惩戒教育只作为辅助手段。

  掂量“轻”与“重”,须掌握分寸。教育惩戒要以适合学生的身心承受能力为宜,惩之有度,适可而止。同时,要注意分清时间、场合,注意方式、火候,要考虑到学生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让被惩戒的学生能够理解老师的善意和关爱,促进其改正错误,取得进步。有一种特别的惩戒方式叫“免于处罚”,仅作批评警示,不作具体惩处。教育惩戒要以人为本,立足发展,须掌握分寸,能轻惩则绝不重罚。

  分清“多”与“少”,须教育多数。惩戒不是目的,立德树人才是教育的根本目标。教育惩戒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通过教育帮助少数问题学生来警示更多的学生,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明确学习的目的,增强学习的动机,大力引导中小学生励志成才。

  控制“疾”与“缓”,须把握节奏。教育惩戒恰似“金属处理”,但又有所区别。有时需要“冷处理”,把眼前的问题放一放,搁置一段时间,等待合适的时机;有时需要“热处理”,半刻也不能拖延,要快刀斩乱麻,立即处置,如扰乱秩序、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的“紧急问题”。有时候“热问题”要“冷处理”,比如中小学生异性间的过密交往,要旁敲侧击,慢慢引导;有时候“明问题”要“暗处理”,充分照顾到学生的自尊和自信。教师要时刻提醒自己,“教育是慢的艺术”,学生的成长是一个过程,需要教育者有足够的爱心、耐心、恒心,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疏通“情”与“理”,须变通裁量。一天,苏霍姆林斯基看到一个小女孩在花房里摘下了一朵玫瑰花。苏霍姆林斯基很想知道这个小女孩为什么要摘花,他弯下腰问:“孩子,你摘这朵花是送给谁的?能告诉我吗?”小女孩怯怯地说:“奶奶病得很重,我告诉她学校里有这样一朵大玫瑰花,奶奶有点不信,我现在摘下来送给她看,看过了我就把花送回来。”听了孩子天真的回答,苏霍姆林斯基的心颤动了,他牵着小女孩,从花房里又摘下两朵大玫瑰花,对孩子说:“这一朵是奖给你的,你是一个懂得爱的孩子;另一朵是送给你妈妈的,感谢她养育了你这样好的孩子。”在这里,苏霍姆林斯基没有采用简单的责罚的教育方式,而是弄清事情的原委和教育对象的主观善意,变通裁量,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也留下了一段教育佳话。

  立足“行”与“止”,须看清红线。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具体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为教育惩戒划出“红线”:一是身体伤害,如击打、刺扎等;二是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以上几类过度惩戒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激化矛盾,让学生产生逆反、对抗心理,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教育惩戒的效果。

  巧用“加”与“减”,须艺术处理。要让惩戒既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又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这是惩戒的艺术。相对于奖励的方式,教育惩戒应多用“剥夺式”,少用“施加式”。具体讲,伴随一个错误或不当行为,撤销一个愉悦刺激的惩戒是剥夺式惩戒;相应地,强加一个憎厌刺激的惩戒是施加式惩戒。从学生心智发展的规律和惩戒教育的效果来看,对青少年学生采用剥夺式惩戒既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同时也能够减少被惩戒学生的应激反应,从而减少受到惩戒教育的学生的情绪对立。

  界定“一般”与“个别”,须公平为要。教育惩戒要公正、一视同仁,不能以教师个人的好恶和情感的亲疏对被教育者区别对待,尤其不能以学生的学习成绩来决定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否则很难使受教育的学生心悦诚服,从而导致教育惩戒的信度、效度受到削弱。

  协调“赏识”与“惩戒”,须把立德树人贯穿始终。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要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厚植良好师德,严格遵守教师职业操守,关心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理解学生,达成学生知识、能力、态度、情感的协调发展,辩证实施“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构建人道的、开放的、和谐的、民主的、平等的师生关系。

责任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