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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部署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作者:李大林 发布时间:2018-10-25 来源: 《江苏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李大林)10月25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蒋卓庆,副省长王江出席会议并讲话。

  蒋卓庆指出,教育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业,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将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风向标,努力以一个一个问题的重点突破,推动党的教育方针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获得感。要聚焦专项治理的重点,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着力解决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等突出问题。要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从严查处教育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形成强力震慑。要围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批滚动、集中整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

  蒋卓庆强调,教育领域专项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联度强,必须压紧压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纪委监委保障的工作机制,形成各方协力、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王江要求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把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作为当前重大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站稳人民立场”,对教育各项工作再梳理、再谋划、再推进。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压茬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今年第四季度着力抓好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以系统化思维标本兼治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强化政治建设、制度建设、师德建设、作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省教育厅副厅长朱卫国代表省教育厅在会上发言。他表示,此次对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将围绕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展开,采取“8个一律”的刚性措施。其中,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一律停业整顿。对存在“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将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关于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时间

  2018年10月至12月。

  二、集中整治范围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集中整治重点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四、集中整治措施

  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7.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对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8.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举报电话和邮箱:

  省教育厅:025-83335061zxzl@ec.js.edu.cn

  省民政厅:025-835906101517235289@qq.com

  省人社厅:025-83276075wangqingbin@jshrss.gov.cn

  省工商局:025-86639070xtt_990718@sina.com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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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路

我省部署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8-10-25   
来       源:《江苏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李大林)10月25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蒋卓庆,副省长王江出席会议并讲话。

  蒋卓庆指出,教育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业,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将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风向标,努力以一个一个问题的重点突破,推动党的教育方针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获得感。要聚焦专项治理的重点,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着力解决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等突出问题。要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从严查处教育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形成强力震慑。要围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批滚动、集中整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

  蒋卓庆强调,教育领域专项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联度强,必须压紧压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纪委监委保障的工作机制,形成各方协力、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王江要求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把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作为当前重大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站稳人民立场”,对教育各项工作再梳理、再谋划、再推进。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压茬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今年第四季度着力抓好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以系统化思维标本兼治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强化政治建设、制度建设、师德建设、作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省教育厅副厅长朱卫国代表省教育厅在会上发言。他表示,此次对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将围绕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展开,采取“8个一律”的刚性措施。其中,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一律停业整顿。对存在“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将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关于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时间

  2018年10月至12月。

  二、集中整治范围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集中整治重点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四、集中整治措施

  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7.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对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8.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举报电话和邮箱:

  省教育厅:025-83335061zxzl@ec.js.edu.cn

  省民政厅:025-835906101517235289@qq.com

  省人社厅:025-83276075wangqingbin@jshrss.gov.cn

  省工商局:025-86639070xtt_990718@sina.com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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